对此,英国最高法院(2009年成立)有着清醒的认识。
从人的社会性一面观之,交往的需要是一种建立在具有相异精神品质与属性不同的人格基础之上的相互承认过程。如果一个人能够在符合普遍立法原理的意志的指导下采取行动,并在此过程中将自身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则其就是理性的个人。
人的尊严条款是二战之后德国宪法的重要特征,被作为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基本法中。价值共识的理论基础是交往理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方亦为私主体。与原则相比,它有自身特定的规范内涵。这一过程在将尊严这一宪法价值放射至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以及社会法领域内的同时,亦为部门法打开了迎接宪法尊严条款的一扇天窗,使二者在沟通与连接的同时共同担负起维护宪法秩序的职责。
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使用人的尊严与价值(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 年联合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了人的尊严,将其表述为人的固有尊严(inherent dignity of the human person)。[9]价值共识之下尊严更多从属于经验范畴,是生活世界中基于交往的生存体验。事实上,无论道路多么漫长曲折,这条迂回之路是再也没有可能重新回到康庄大道上的机会了,而且其还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集权主义国家的产生。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成员越来越少参与国家参事院的活动,于是这一机构逐步由参事院副主席负责管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窥探1848年时的荷兰人为什么对索贝克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不感兴趣的原因了——那个时代的主要使命是保护人民同专制君主斗争的胜利成果,而不是去限制议会的权力。但是在1795年时,逃亡的爱国党人争先恐后加入了法国军队,解放他们那些受苦受难的同胞,[55]并在荷兰建立了巴达维亚共和国(1795-1806)。[54]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国人对荷兰宪政体制所带来的影响。
[43] 二 复杂历史变迁的缘由 对于荷兰这个坚持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的国家来说,法院依据国际条约和依据宪法进行司法审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依据高级法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为什么前者在荷兰可以被接受,后者却遭遇到了如此之大的阻力,以至于数百年来屡屡受挫呢?这是一件令外部观察家们,甚至一些荷兰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相关介绍可以参见贾少学:《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争论的危机时代——对一元论和二元论关系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当时的荷兰政府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如何修改宪法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有趣的是,20世纪后期,当法国人准备抛弃孟德斯鸠的时候,[63]很多荷兰人似乎依然不情愿放弃这种法律观念,以至于当下的改革派们冷嘲热讽说,荷兰拥有世界上最国际化的宪法,但却保留了19世纪式的权力分立观念。[93] 由此观之,司法审查制度本身存在与否并非根本性的问题,对于人权保护和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足够发达,司法审查并非不可或缺,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只能结合其历史传统、现存的政治结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从1848年到1983年,在长达135年的历史长河中,尽管荷兰宪法被修改了16次,索贝克也曾先后3次担任内阁首相,[6]但这一条款总是能够躲过被废除或修改的命运。
See Mark Tushnet, Weak Form Judicial Review and Core Civil Liberties, 41 Harvard Civil Right- 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 1 (2006); Janet L. Hiebert, Parliamentary Bills of Rights: An Alternative Model? 69 The Modern Law Review 7 (2006); Mark Tushnet, Alternative Forms of Judicial Review, 101 Michigan Law Review 2781 (2003); Michael J. Perry,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a Democracy: What Role for the Courts? 38 Wake Forest Law Review 635, (summer 2003). 作者简介:程雪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郑州大学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Ewoud Hondius, M. J. Chorus, Piet-Hein Gerver, Introduction to Dutch Law to Foreign Lawyers, 4th revise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 p. 302;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Publish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Kingdom Relations, Constitutional Affairs and Legislation Divis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Translation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8; Johan Rudolph Thorbecke则在1849-1853,1862-1866,1871-1872三个时期先后担任首相。(2)创立部长对议会负责的制度。他们通常会否认公约权利具有自我执行的效力(self-executing nature),或者通过扩张/缩小解释将公约权利转化为荷兰国内法上的权利,然后进行处理。
最后,如何处理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是议会而非最高法院的权力。该法令通过并公布后,议会下院随即解散,重新进行大选。
[91] 一些荷兰学者支持沃尔登的断言,并认为沃尔登的文章其实对荷兰政治和法律状况的描述,或者认为荷兰的法律体系是沃尔登写作的灵感源泉。依照该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维护和发展国际秩序的需要,国王领导的政府可以在议会批准之后签订一些违反宪法的国际条约,法院无权审查政府的决定。
摘要: 荷兰现行宪法第120条明确禁止法院对议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以至被人们称为西方世界抵制违宪审查的最后堡垒。另外,独立后的荷兰人继承了法国人给他们留下的单一制的体制,放弃了之前的邦联制。……(以至于)史诗般的壮丽话语、伟岸的主角、神圣的使命、崇高的理想、远大的航程,还有那些至高无上的自由精神和民主权利——宪法文本的内在价值和叙事功能(也)正遭遇空前的质疑。我们在本案中可以看到,荷兰最高法院并没有咄咄逼人地宣布《家庭法》违宪或者不适用《家庭法》,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技术的巧妙使用,事实上改变了《家庭法》相关条款的含义,并为该法提供了一套其自身并不具有的法律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希望将积极自由适用到经济发展、福利国家和环境保护方面,以促进政府在此方面采取更多的行动,并帮助公民从贫困中解放出来。maatschappelijk draagvlak则几乎不能直接翻译成英文和中文。
(4)社会矛盾的化解主要是通过政治辩论和民主程序而不是诉诸法律。[49] G. Leenknegt,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 in a Digital Age, in E. Hondius C. Joustra (eds.), Netherlands Reports to the 16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 Antwerpen: Intersentia, 2002, p.328. [50] 数个世纪以来,荷兰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政治惯例,比如说荷兰的君主不能因为一次政治危机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解散下议院。
有趣的是,1970年代以后,通过第一种途径获得法官岗位的人数在法官总体数量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降低,1974年为57%,1986年为45%,而到2001年则迅速下降至27%。今天这个模式已经不仅仅用于经济领域的分析,而是涉及到了荷兰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依照那位著名的荷兰裔美国通俗历史学家房龙(Hendrik Willem van Loon, )的说法, 接下来的20年间,这个国家由爱国党人统治,但却事事遵照巴黎主人的意愿。有趣的是,为了说明司法审查的必要性,John W. Sap教授甚至从加尔文教的教义中寻找依据(该教在荷兰占主导地位)。
直到今天,荷兰人依然对是否有必要建立违宪审查,以及建立何种形式和程度的司法审查犹豫不决,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将成为第二部分讨论的主要内容。如果仅仅从制度层面上来说,这种尴尬的局面确实让人不安,但人们也应当看到,如果没有独立且廉洁的司法,没有发达的舆论市场和广泛的民主参与,贸然赋予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力,也许会带来司法的专制和腐败等更多的问题。这种轻率的做法既忽视了荷兰相关制度的复杂性,也不利于系统的了解荷兰国内有关违宪审查的争论,更不用说解释相关问题背后的种种因由了。[32]一年之后,大部分荷兰法学家也纷纷在全荷法学会(Dutch Lawyers Association)年会(1992年6月)上附和,表示他们支持废除宪法第120条对于司法审查的禁令。
而对于那些涉及社会—经济事务因而不能直接实施的权利,比如第22条第1款所规定的政府应采取措施增进国民健康则应当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比如,一些反对者认为司法审查的实质是让法院做出一些原本应当属于议会职权范围内的政治决定,如果按照内政部长的建议,部分地解冻宪法的禁令,可能会危及司法的独立性——因为法官候选人的选择将会成为政治争论和政治影响的牺牲品。
因为荷兰并没有完全建立法官的职业化(career judge)。(一)特殊的法律观与特殊的宪法 荷兰人对待法律的态度是极为特别的。
1804年拿破仑?波拿巴在法国称帝,两年后,他任命他的弟弟拿破仑?路易为荷兰王国国王,巴达维亚共和国覆灭,这一实验由此终止。国家参事院的主席是国王,王室家族的一个或者多个成员也可以成为参事院的成员,但没有投票权。
[28]1986年,荷兰最高法院依照宪法第94条规定进行的能动司法达到了顶峰,在该年著名的春天判决(spring decision)中,该法院不但依照《欧洲人权公约》对荷兰家庭法进行了审查,而且通过法律解释事实上修改了荷兰《家庭法》。三 宪法实施与法院的角色 如果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荷兰的宪法如何运作和实施呢?这是外部观察家们追问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到1988年,海牙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些修改意见于1953年通过。
在1997年的Van Raalte case中,欧洲人权法院批评荷兰的法律歧视女性,因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等等。2009年7月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
overleg economie大致相当于英语中的 deliberative economy,即人们主要是通过协商合作和审慎思考来从事经济和生产活动。2002年,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宪法修改的政策报告。
然而,这一规定并非没有争议。[70] Philipp Kiiver (ed.),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liament i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 Order,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 2006), p.79; Leonard F.M.Besselink, The Dutch Constitution, the European Constituion and the Referendum in the Netherlands, in Anneli Albi Jacques Ziller, The European Constituion and National Constitutions: Ratificaiton and Beyon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 pp.113-122.不过,2005年荷兰全民公决反对《欧盟宪法条约》似乎是个例外。